外国人申请停留证件及换发、补发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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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一)免办签证入境,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京继续停留的外国人;持普通护照和APEC商务旅行卡免签入境后因就医、紧急商务等事由需要停留超过60日的外国人。
(二)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如工作、学习结束),因人道原因需要在京继续停留的。
(三)在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需要在京停留的。
(四)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京停留的人员。
(五)具有其他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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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使用黑色墨水笔完整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三)申请人本人已在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办理有效住宿登记。
(四)免办签证入境的,根据停留事由,参照申请F、Q2、S2、L、M、X2签证相关须知提交材料;持APEC商务旅行卡的,根据紧急事由提供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
(五)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还应当提交居留证件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作、学习结束,应提交工作、学习结束证明,并由本人出具说明请况的申请函)。
(六)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还应当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护照和父母双方的护照。
(七)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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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限
(一)持APEC商务旅行卡的,可以申请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停留证件。
(二)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的,可以申请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停留证件。
(三)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可以申请与其父母停留期一致的停留证件。
(四)退出中国国籍的,可以申请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停留证件。
(五)其他情形的,可以根据停留事由申请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最长不超过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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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代为申请。但出入境管理局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三)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四)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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