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请延期、换发F(访问)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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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来京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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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使用黑色墨水笔完整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三)申请人本人已在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办理有效住宿登记。
(四)在京邀请单位依法登记证明,根据单位性质不同,提交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登记证等。
(五)持F字签证的,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函件应当能说明申请人来华的详细信息,内容全面详实。
(六)根据具体情况,可提交体现邀请、接待单位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明。
(七)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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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限
(一)申请F签证延期的,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期不超过180日。
(二)申请换发F签证的,可以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多次签证。签证换发的停留期限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三)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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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或者属于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出入境管理局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其中,申请材料及要求第五项提交原件。
(三)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四)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相关法规提示参照第23号《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相关法规提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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