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请延期、换发Q2(短期探亲)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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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短期探望在京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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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使用黑色墨水笔完整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三)申请人本人已在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办理有效住宿登记。
(四)持Q2签证的,提交被探望人身份证明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 身份证明是指:
(1)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明指北京市户口簿(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2)华侨身份证明指中国护照和国外定居证明,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3)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4)台湾居民身份证明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5)外国人身份证明指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是指: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以及相关公证;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
(五)非持Q2签证入境申请换发Q2签证的,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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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限
(一)申请Q2签证延期的,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期不超过180日。
(二)申请换发Q2签证的,可以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多次签证。签证换发的停留期限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三)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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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由邀请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代为申请。但出入境管理局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三)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四)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六)相关法规提示参照第23号《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相关法规提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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