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
及延期须知
探亲
一、申请对象
长期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北京居留的外国人的亲属,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使用黑色墨水笔完整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3申请人本人已在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办理有效住宿登记。
4提交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和证明关系的函件。
1、持S1、S2签证入境者,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关系的函件或亲属关系证明。函件应当能说明申请人来华的详细信息,内容全面详实。
2、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和亲属关系证明。函件应当能说明申请人来华的详细信息,内容全面详实。(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首次申请不少于180日。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接受面谈。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延期居留证件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出入境管理局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2申请材料均交原件核验并留存复印件。
3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4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6相关法规提示参照第23号《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相关法规提示须知》。本须知由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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