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含境内申请工作许可证)办理流程条件跟资料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二)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三)聘雇其工作的用人单位须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四)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五)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属于以下三类人员之一:
1.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附录2)。
2.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或国(境)外人才来闽工作指导目录及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附录2)。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附录2)。
(七)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2017年修订)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
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备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
2 *拟聘用者工作履历
备注: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
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对附录2《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计点积分85分以上人才除外),该项采用承诺制,
但申请人须提供符合A类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 要求: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备注: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对附录2《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计点积分85分以上人才除外),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不须认证,但申请人须提供符合A类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获得最高学位证书后更改姓名的,
应提供官方出具的更名证明或者结婚证或者户籍信息资料等。
4 *职业资格证明或批准文书和认证材料
备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法律法规未要求的,该项材料不须提供;附录2《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B类外国语言教学人员没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的,应提供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或者提供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或TEFL证书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专业资格证明仅提供证书原件。
5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无犯罪记录证明 要求:原件份数1份 要求:原件份数1份
备注: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对附录2《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
该项采用承诺制。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
)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6 *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成绩证明材料 要求: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必要性:非必要
7 *体检证明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备注: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可入境前采用承诺制,
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
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8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备注: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9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备注: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
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0 *随行家属证明材料
备注: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11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备注: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
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
必要内容需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
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
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
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
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
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说明: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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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工作签证办事指南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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