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指南(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办理单位:成都市外专局
办理窗口: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3楼市外专局窗口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窗口电话:028-62377790
投诉电话:028-61888298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应当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的,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普通人员(C类)
外国普通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数量限制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
提交材料包括:(1)信息注册表电子版,加盖本单位公章(授权使用单位外事、人事或依法刻制的冠以法定名称的劳动合同业务专用章的,需提交公章授权书备案);(2)合法登记证明电子版,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已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3)负责人及经办人人身份证明原件电子版;(4)行业许可证明文件原件电子版(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境外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工作资历证明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体检证明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申请人6 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备注: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如翻译件内容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受理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3.外国高端人才须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须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 证书)、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5.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材料(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材料项(2)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6.国籍变更的,须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7.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岗位(职业)与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8.中国驻外使、领馆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 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9.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指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即法律实体)但在境外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境外企业的员工,为履行雇主从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期间报酬由境外雇主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服务提供者数量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执行的任务大小决定。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申请人所持签证(Z 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聘用合同
体检证明
随行家属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备注:
1.申请人应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并重新上传该表。
2.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未提交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核验的,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须提交原件核验。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办理程序
正常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网上登记注册:用人单位首次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fwp.safea.gov.cn),须注册账号,在线填写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经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该系统。受理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信用等级确定是否核验纸质材料。
办理时限:如无特殊情况,材料齐备,认证时限5个工作日。
2.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3.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4.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5.审查。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验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6.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外国高端人才(A类)境外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提供如下便利措施:
1.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在线提交相应电子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受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的直接受理,给予受理电子回执单。申请人入境前不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2.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3.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资历证明采用承诺制;
4.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采用承诺制;
5.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
6.外国高端人才境外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入境后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决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7.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期限最长可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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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工作签证办事指南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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