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请团聚类居留证件及延期须知(寄养)
外国人申请团聚类居留证件及延期须知
寄养
一、申请对象
外籍华人、华侨在京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使用黑色墨水笔完整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3申请人本人已在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办理有效住宿登记。
2被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明。
4儿童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人的,还应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
6经公证的儿童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7经公证的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
8受托人的北京市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居民身份证。
9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居留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居留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其18周岁的日期。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接受面谈。未满16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及延期居留证件的,可以由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出入境管理局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2申请材料均交原件核验并留存复印件。
3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4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相关法规提示参照第23号《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相关法规提示须知》。本须知由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精选推荐
-
01
外国人工作签证办事指南标题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